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
2007-12-12 | |
项目: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申请人:拟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业务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3、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注册资本或出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有具备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2人,总数应当不少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7、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审查期限: 1、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载自http://www.circ.gov.cn/Portal0/InfoModule_8601/59901.htm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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