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保险 posted @ Apr 14, 2011 09:21:26 PM , 1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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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报宣传专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招行、中行共同主办

公积金中心热线及网址:热线电话:86366999,中心网址:www.szzfgjj.com

第3期

 

1.问:哪些单位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

 

2.问:我市部分单位和职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处理?

答:《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移交管理的通告》已于2010年11月30日发布。按照该通告有关要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在市社保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于2010年12月31日移交至公积金中心。移交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均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 问:目前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同一单位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4.问: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一是住房消费提取,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3)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4)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

二是非住房消费提取,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5)户籍迁出本市的;(6)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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