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告保险公司索要“掉价费”

保险 posted @ Jul 16, 2010 05:43:15 AM , 56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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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告保险公司索要“掉价费”
  王先生购置了一辆奔驰越野车,销售汽车的4S店送了王先生一年保险,总价为4.1万元。没想到,车子刚开1个月就撞上了围墙,车身损坏,维修费用花了26万余元。王先生认为,发生碰撞,车辆破了相,自然也掉了价,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损费用。日前,鼓楼区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大奔撞上围墙
 
  去年5月,王先生花了155万元在福州购买了一辆豪华奔驰越野车。当时4S店正搞活动,店方代王先生投保了价值4.1万元的“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投保155万元,并投保车辆损失的不计免赔率。
 
  去年6月23日,王先生驾车不慎撞上了路边的围墙,王先生受轻微伤,车辆和墙体都有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王先生的车辆进行查勘定损,认定车辆的修理费用为26万元,但没有对车辆受损后的价值进行认定。王先生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车辆的贬损价值进行鉴定,认定贬损价值为6.4万元。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损损失,被保险公司拒绝。因此,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6.4万元贬损费。
 
  庭审焦点:贬损费是否属于理赔范围
 
  王先生在庭审时认为,车辆受损严重,即使对车辆进行修复,车辆因为受损仍会贬值,该损失应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在机动车辆保险实践中,还没有开设机动车贬值损失附加险,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机动车辆的贬值损失;在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已明确规定,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不属于赔付范围。
 
  法院:合同中已排除了贬损条款
 
  经过审理,鼓楼区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投保人某4S店也确认了该免责条款,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对免责条款告知的义务,且该条款不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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